党中央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中央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治疆方略课题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课题研究和成果转化,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参照《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疆方略课题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是用于资助党中央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以及重大社科理论研究,促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社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治疆方略课题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为代管经费的3%,单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最多不得超过600元。
(二)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计算机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时的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八)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鉴定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每项成果的专家鉴定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600元左右。
(九)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决算
第七条 治疆方略课题资金由自治区社科联在项目立项后统一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账户,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项目资金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项目立项时拨付项目资金的80%,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支付。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费,从预留资金即通过审核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的20%中产生。
第九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填写《党中央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原渠道将资金退回自治区社科联。
第十四条 对于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治区社科联。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六条 为鼓励专家学者申报和承担治疆方略理与
实践研究课题的积极性,鼓励多出优秀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资助额的50%给予课题组配套研究经费,或者在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结项之后,给予课题组适当的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
第十九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对本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向自治区社科联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社科联治疆方略理论与实践课题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